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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发〔2012〕4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流〔2003〕36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使用或者退出此种开票方式。对已核准使用共享系统的纳税人,须同时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
二、服务单位应免费向使用单位的开票人员提供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所有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服务质量调查。在核准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的同时,一并发放《服务质量调查表》,并通知使用单位于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如实填报《服务质量调查表》。
四、对本年度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单位和纳入共享系统使用企业,不列入2%的抽查比例范围。对提供主机共享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作为1户使用单位,包含在本辖区上年末使用单位户数内。
五、《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所指的“服务单位应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理投诉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解决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中的处理投诉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处理防伪税控企业投诉通知书》(附件1)进行正式书面通知。对责令服务单位“整改”或“限期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服务单位下达正式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
六、各市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县(市)服务质量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与市级服务单位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七、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年装订保管问卷调查、投诉处理等相关纸质档案资料,并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省局将不定期对各级国税机关的监管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八、各县(市)局要加强对县级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服务单位发生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可参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映。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见电子文档)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2011〕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
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的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通知书》和《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同时废止。?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各省税务机关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纳税人投诉服务单位及人员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务问题,对强行销售通用设备等行为要严格监管。?
四、为消除服务违规行为的易发环节,取消服务单位组织的验机和考试,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认真落实。?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工作失职渎职、服务单位违规行为频发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单?
4.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5.受理投诉登记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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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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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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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服务,维护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对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销售、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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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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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管全国范围内专用设备的质量和供应,并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核定或调整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专用设备生产和全国范围内的供应,负责全国服务体系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服务规范和监管办法。?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负责监管本地区专用设备的供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服务单位负责本地区专用设备的供应,负责本地区基层服务单位的建立和管理,并与基层服务单位共同为本地区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 地市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一)服务单位应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并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发售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