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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进〔2009〕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为保证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且未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经审核,省局同意对符合条件的75家(名单见附件)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请各地严格按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