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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6号)、《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有关口径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优惠项目申报口径。查账征收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除免税收入项目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预缴纳税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外,其他优惠项目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均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农林牧渔业、资源综合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