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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征〔2006〕3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开票软件下发后,部分市县局反映在填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现将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在浙国税征〔2006〕6号文件中规定,在“备注栏”内填写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注明“遗失补开”。考虑到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没有“备注栏”,故不用填写。
二、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发生《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和退票问题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考虑到报税联留存在车购税征收单位,无法收回,又不能退税,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见附件1),凭该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公安交管部门在上牌前发生退票的,需收回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报税联不能收回的,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凭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开具一份红字发票抵冲原发票。
三、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压线问题
机动车零售单位或个人在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应做到认真规范,发现填开发票移格的,不管误差多少,应及时作废重开(整份完整保存),考虑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次较多,发票联、报税联不压线,但注册登记联压线,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范围不大误差在0.5cm以内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应视同规范发票予以确认。
使用税控功能后,总局文件中明确的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
四、购车人或者单位的名称中含有冷僻字,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入;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出格问题
购车人或者购车单位的名称中含有冷僻字,目前《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入,冷僻字可用手工填入;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可以出格。
五、《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检单号、身份证号码填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