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
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不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之(3)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