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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洞国税发〔2014〕21号
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洞头县国家
税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税总发〔2014〕37号)、《洞头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洞政办发〔2014〕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培训费结算报销单
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税总发〔2014〕37号)、《洞头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洞政办发〔2014〕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六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 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80 | 110 | 100 | 60 | 4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