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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洞安委办〔2013〕13号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工贸行业规范外协加工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工贸行业规范外协加工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温州市外协加工单位情况汇总表》(附表一)纸质和电子版请于4月23日前上报县安委办,《温州市外协加工专项整治情况月报表》(附表二)的首报时间为4月28日,此后每月累计于8日前汇总上报(联系人:张志荣,联系电话:56727506,传真:63489696)。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温安委办〔2013〕7号
关于开展工贸行业规范外协加工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安委办、市级功能区安委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暑,强化工贸行业外协加工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整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省安委会《浙江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3]8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机械制造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五大行动的通知》(温政办〔2013〕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工贸行业开展“规范外协加工”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核心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五大行动的工作部暑,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外协加工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外协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在各地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外协加工企业实行全面整治,全年事故隐患整改率要达到90%以上,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要结合辖区内工贸企业实际,对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作业、喷漆或喷光作业、高温金属冶炼铸造作业、涉及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危险作业为重点的发包、出租、承包、承租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二)厂房设置在危房、木质结构或简易棚屋内,场所主体结构不安全的;
(三)住宿、生产、经营、仓储在同一建筑内,属于“多合一”场所,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
(四)使用和储存危化品未设立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货电梯、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件、未定期开展检验检测的;
(六)存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和作业行为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涉及粉尘作业企业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八)机械设备和传输设备没有安装完备的防护罩、防护盖、防护栏的,工业梯台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的;
(九)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十)存在其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整治措施。
(一)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本实施方案中所列10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同时抄告项目发包单位,责令中止双方外协加工合作关系。特别是项目承包承租单位属无照生产经营的,要及时抄告工商部门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发包或者出租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必须责令发包、出租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生产经营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必须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违规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在本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管辖区域的,各地必须将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及时予以打击整治。
四、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份)。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3]8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机械制造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五大行动的通知》精神及年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在前阶段开展排查的基础上,督促辖区内外协加工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理纠正违法违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并于4月30日前,将《温州市外协加工单位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安监局综合处(联系电话88966583、电子邮箱5922pxy@163.com)
(二)各级检查整治阶段(5-9月份)。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网格人员,要按照检查内容和整治重点,逐一对辖区内外协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跟踪落实,对排查出来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抄告相关管理部门。
(三)重点督查阶段(9-10月份),各地要通过明查暗访、交叉互检、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隐患要进行重点检查。市安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工作情况实行“飞行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11-12月份)。各地要在整治过程中及时掌握情况,对前阶段工作进行查漏补缺,认真总结外协加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攻坚克难,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并在工作中提炼成功经验,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市政府将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和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企业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步骤和进度要求,依法依规,扎实开展外协加工专项整治行动。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紧抓不放,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要针对本辖区突出问题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关闭的坚决关闭,确保专项行动推进有力,整治打击到位。
(三)做好统筹兼顾。各地要把集中开展外协加工专项整治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三同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和诚信机制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工作中互相融合,互相推进,全面加强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外协加工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外协加工专项整治行动督查通报制度,强化督查,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附表一:温州市外协加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附表二:温州市外协加工单位情况月报表
附表一
温州市外协加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承包或承租单位生产性单位或个人信息 | 有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外协加工发包或出租生产性单位或个人信息 | 备注 | ||||
单位或个人名称 | 地址联系方式 | 加工作业范围 | 隐患类型 | 单位或个人名称 | 地址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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