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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洞安委办〔2014〕9号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县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洞头县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指导意见》和《洞头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县安委办。
附件:《洞头县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季度检查管理卡》及使用说明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洞头县加快推进安全生产
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县安全生产“两化一网”工作步伐,进一步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网格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细则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洞政办发〔2013〕66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健全安全生产网格
1.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尽快建立完善大、中、小网格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三级网格实施动态管理,自上而下建立一套指挥有力、协调到位、运行规范的组织机构,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网格化工作责任有效落实,城乡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全社会防控事故的能力显著提高,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三项指标持续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网格管理职责
3.安全生产大网格、中网格的职责按照洞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要求执行。
4.安全生产小网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排查上报和治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网格日常管理工作职能。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洞头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报自改工作。
(2)依照《洞头县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季度检查管理卡》规定的检查内容,对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实时录入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排查系统。
(3)及时排查网格内涉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粉尘、液氨制冷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上报并协助开展整治。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排查网格内其他无证照非法生产加工行为。
(4)对录入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排查系统的各类事故隐患,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三、 规范网格管理行为
5.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划分、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原则,从有利于基层安全生产网格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划分基层网格,原则上每名小网格管理人员所管理的生产性单位不超过50家。
6.小网格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季度对网格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一遍。中网格每季度组织网格人员对网格内已排查出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大网格每季度组织人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网格责任落实情况督查。
7.小网格人员应当坚持重点巡查与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要巡查一次。已通过标准化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每半年巡查一次。
8.安全生产网格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应充分运用信息化设备,通过影像、文字信息录入或填写巡查登记表等形式认真做好记录,保存巡查检查依据。
四、严格网格管理程序
9.安全生产网格人员应当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录入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排查系统,对一些敏感性、苗头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以引起重视、及时处置。
10.安全生产网格管理人员对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排查系统中事故隐患的整改消除工作分级负责。对企业自查和自身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而又超出自身处理权限或能力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一级网格和分管负责人汇报,并会同上一级网格管理人员一起指导帮助企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由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采取挂牌督办等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11.安全生产网格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属于自身职责无法处理、需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各类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是无证无照、违法建筑、非法用电、未经检测的特种设备等隐患),应当将情况逐级上报,由街道(乡镇)负责抄告各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抄告县安委办。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抄告后,对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抄告通知,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抄告通知,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移送抄告反馈率必须达到 100%。
12.对企业主动上报并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的各类事故隐患,以督促企业自主整改为主,一般情况下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五、落实网格管理保障
1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投入,为网格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逐步完善网格人员办公条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网格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14.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5.建立安全生产网格责任落实情况的考评制度,通过实地考核、随机暗访抽查等形式,对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网格化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和网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评。考评工作由县安委办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到每季一考评,每季一排位,每季一通报。年度考评结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考评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问责。考评结果作为网格人员尽责履职的重要内容,要作为相关事故调查处理中尽职免责一项重要依据。
16.安全生产网格人员配备统一的工作证件,由洞头县安监局制作,温州市安监局监制。安全生产网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或损害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当权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安全生产网格人员必要的工作便利和协助。
洞头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和登记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录入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排查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
(二)根据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按照“有隐患则报隐患,无隐患则报平安”的原则,分别在3月29日、6月29日、9月29日和12月29日前通过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排查系统,上报季度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多报不限。
(四)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认真整改,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客观真实,对事故隐患的真实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必须经过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自报的隐患一般不作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对隐患排除前或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警示制度,按下列情形分别由信息平台给予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显示:
(一)每季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给予绿色显示。
(二)连续 2 个季度无隐患上报而报平安的,给予黄色显示。
(三)连续 3 个季度无隐患上报而报平安的,给予橙色显示。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给予红色显示。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与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等级评定挂钩,未开展自查自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其诚信等级不能评为 A、B 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5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6 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