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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洞安委办〔2013〕2号
洞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联合开展全县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随着春节的临近,烟花爆竹已进入经营销售旺季,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所增加,为有效杜绝各类非法活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12〕1号)和市安委办《关于联合开展全市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的通知》(温安委办〔2013〕5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执法检查目标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督促、指导依法查处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督促企业规范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等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督促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杜绝非法产品、“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杜绝经营单位违规经营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确保广大消费者买到合格放心的烟花爆竹产品,确保节日公共安全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二、联合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一)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一是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追刑力度。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要求,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严厉查处非法私制烟花爆竹行为。对查获的非法生产活动要从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追踪调查,做到发现一家,坚决查处取缔一家。三是加大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市场,对查获的非法产品要追查产品来源,并积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合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有关证照。四是切实加强春节等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号)精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行为。一是规范经营单位行为。严格检查批发经营企业执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等情况,在源头上阻止非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加大对烟花爆竹储存、保管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控制经营企业仓库、零售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的品种、数量,严防零售单位从事批发活动和私设仓库等情况。二是强化道路运输环节监管。核查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烟花爆竹产品及黑火药等爆炸性原材料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无证运输、违规运输、违反许可事项运输和不按规定回交核销运输许可证件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依法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我县市场,特别是要坚决杜绝经营单位采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查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进行通报、媒体曝光,查获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时抄告安监部门和企业所在街道(乡镇)安监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