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大政发〔2014〕50号
大门镇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村民用自留房屋出租发展民宿的补助办法
各城乡社区、村居,机关各科室:
为加快发展我镇旅游产业发展,全力打造“山海风情岛”,推进渔家乐休闲旅游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快渔家乐民宿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洞政发〔2014〕24号)文件精神,结合大门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随着大门大桥通车在即,大门即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旅游热潮,但大门镇现有的旅游接待能力远不能满足日益增强的市场需求,大门旅游发展起步较晚,特别是民宿产业首先要广布点再求精品,所以经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出台本补助办法,鼓励民宿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4月30日,安排扶持民宿发展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新增民宿,补助限制名额为前1000个床位。
三、补助标准
企业或个人利用渔村石头屋或将新建房屋改造成渔家乐民宿的,装修及设施投入按照500元/床位予以一次性补助。(附:补助条件)
1.建筑结构安全,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建成装修后需用于民宿经营。
2.客房内应设置床、电视机、挂衣架、座椅、插座、照明灯及应急照明设施等。
3.客房内提供可饮用的热水、已消毒水杯、拖鞋等。
4.床上用品一客一换,保持清洁。
5.卫生间须设置淋浴(确保24小时供冷热水)、抽水马桶、面盆等,地面防滑,并保持清洁。
6.建筑房屋总层数超过三层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四、受理及验收
1.申请。由民宿经营企业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建设之前将《大门镇渔家乐民宿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表1)交由所在村居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居统一盖章后报镇经济发展办。
2.审核。办公室收到申请,于每月月初组织镇财政办、纪委、渔农办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予以验收签字(验收表见附件2)。
3.兑现。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持盖好章的申请表和验收表到财政办办理兑现补助。
五、其他事项
1.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县及同级其他部门相同补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补助,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
2.本办法由大门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政策申请补助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
附件:1.大门镇渔家乐民宿资金补助申请表
2.大门镇渔家乐民宿资金补助验收表
大门镇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附件1
附件1
大门镇渔家乐民宿资金补助申请表
民宿名称 (所属合作社) | | |||
业 主 姓 名 | | 所在村 | | |
总投资 | | 联系电话 | | |
(计划)开业时间 | | 详细地址 | | |
占地面积 | | 房间数 | 个 | |
建筑面积 | | 床位数 | 张 | |
基本情况(包括渔民宿经营项目,发展优势及未来发展计划等内容): (写不下可另附纸) | ||||
所在村居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镇经济发展办意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洞头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dongtouqu/20210529/10252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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