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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洞市监〔2016〕62号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印发公布(详见附件),请各单位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经营者从事本目录清单审批事项的,直接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事项审批,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分离。相关科室要进一步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信息互联共享,加快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秩序。
附件: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