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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洞发改价〔2009〕4号
关于公布洞头县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价格监测数据和情况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确保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监测质量的提高,根据《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号令)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价监[2008]39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人本超市洞头店等12家单位(经营户)列为洞头县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表为月报,定点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20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前报送县价格监测中心。
二、价格监测信息员采集价格信息时要及时、准确。
三、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如因市场产销情况变化无法正常采集价格时,确实需要更换代表品规格的,应先征得县价格监测中心同意。
附件:
洞头县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经营户)及价格监测信息员名单
二○○九年三月三日
洞头县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