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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关于加快渔港经济发展若干奖励政策的规定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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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头县东屏镇委员会文件

 

 

东屏委[2005] 1

 

 

中共东屏镇委员会  东屏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渔港经济发展若干奖励政策的规定

 

为切实加大对渔业、工业产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全镇干部、群众参与县半岛经济及我镇渔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县三级干部会议和洞委[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东屏实际,现就加快渔港经济发展制定如下奖励政策:

一、渔业经济发展

1、对新赴海南捕捞作业,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全年在海南生产累计时间达6个月以上(含跨年度)的渔轮(除享受县优惠政策外),给予每艘奖励5000元。

2、按照“稳定、调整、巩固、提高”的发展方针,竹屿深水网箱在完成加固、整理和投放鱼苗后(根据竹屿深水网箱养殖协议),经县海洋与渔业局验收合格进行养殖的,给予每口奖励200元。

3、凡本镇捕捞业转为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连续满5个月的且为80马力以上的渔船,每艘予以奖励4000元。

4、凡本镇新造80马力以上船只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连续满5个月的,每艘予以奖励5000元。

5、凡本镇购置80马力以上船只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连续满5个月的,每艘予以奖励3000元。

6、对发展休闲渔船的所在村,给予村主要领导奖励500元。

7、要大力培育水产品流通营销大户,对当年被评为县级流通大户的,给予奖励1000元。

8、对蔬菜、畜牧业生产新项目被列入县科技项目并经验收结题的,给予奖励2000元。

二、工业经济发展

1、鼓励创办临港(海)型工业、实体型企业。凡隶属关系在本镇的新创办的临港(海)型工业、实体型企业,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并产生效益的,固定资产在3050万元、5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1500元。

2、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或进行技术改造,新增设备投资3050万元,50万元以上,并产生效益的,分别给予奖励500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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