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洞发改价〔2008〕12号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8〕35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抓好落实。届时,我局将会同监察、减负等部门对减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确保落实到位。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纠风办。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8〕35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
政府同意,现就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代办企业法
人开业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注
销登记、变更登记、企业年检登记、境外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
机构登记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
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3〕401号)规定
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涉及企业的档案保管服务收费、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
善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7〕231号)
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会计师事务所为重组、改制、清算企业提供年度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