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洞发改价〔2009〕19号
关于明确大门片石油液化气(瓶装)运费的通知
大门镇各石油液化气经营单位:
为有效地调控我县石油液化气价格,稳定市场秩序,考虑到大门镇各石油液化气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不同,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石油液化气作价办法的通知》(洞发改价[2006]30号)规定,现就大门镇石油液化气零售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门镇内石油液化气零售价=实际进价+8元(包括运费及钢瓶检验费)+5元(综合差率)。其中:运费为最高限定标准,到户送气费直接与用户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