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鹿西委〔2008〕7号
关于加快鹿西海洋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
意 见
各村两委、乡属企事业: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为全面对接半岛经济,大力发展海洋产业,促进渔乡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提升鹿西经济实力。根据洞委[2008]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鼓励发展海水养殖。列入海水养殖功能区养殖的,经获准养殖评可,养殖规模在15亩以上的,给予奖励500元;对发展海水养殖有突出贡献的村,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条、引导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通过省级标准开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给予如下奖励:羊栖菜标准化养殖区面积300亩以上,奖励5000元;建立一个标准化养殖区,奖励村干部1000元。
第三条、鼓励引进推广新品种养殖(除传统养殖外),对引进推广新品种养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500元。
第四条、鼓励从事种子种苗繁育。对本地养民从事苗种培育,培育出养殖苗种面积达100亩以上,给予奖励500元;从事苗种繁育个人必须按要求事先上报审核验收。
第五条、对获得捕捞许可的双拖渔轮新添置单拖工具、设备兼作单拖作业的,给予每艘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六条、对获得捕捞许可的渔船新安装节油装置,对60马力(含)—185马力、185马力(含)—275马力、275马力(含)以上的渔船,分别给予每艘一次性奖励100元、300元、500元。
第七条、对新赴县域外捕捞作业,并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全年在域外生产累计时间达6个月以上(含跨年度)的渔轮,给予每对渔轮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八条、鼓励开展渔业安全救助、渔场生产信息交流,对作出突出贡献及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扶持畜牧业生产基地建设。经验收考核,符合有关规定,达到环保要求,配套设施齐全,给予如下奖励:规模出栏数达到500头以上,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条、鼓励新增大棚设施,新发展大棚蔬菜种植的,给予每个大棚奖励1000元;常年从事大棚蔬菜种植的,给予每个大棚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在我乡新创办水产品精深加工、船舶制造等临港(海)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起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创办企业所在村的村干部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凡引进外资或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所在村,给予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奖励1000元,从生产经营起一次性奖励企业3000元;对引进外资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