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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 |
温州市洞头地方税务局 |
洞地税政〔2016〕25号
各纳税人: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3号)、《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洞头区企业经营情况,经研究,对全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