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政办发〔2016〕5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洞头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平台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温州市洞头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本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众创空间创建的指导和推荐工作。具体承担全区众创空间创建的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我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自主产权或者租期3年以上,建筑面积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能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包括会议室、洽谈室等);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