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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09年度“价格诚信”单位评选考核标准
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分数 | 评 分 标 准 | 得分 | 备注 |
一、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方面 | 1、严格执行《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规定》等相关价格法律法规。 | 20 | 一年内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并受到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不得参加评选活动。 | | |
2、按规定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 30 | 1、商品无标价牌(签)或收费没有标价,每少一签扣1分;2、明码标价内容每缺一项或填写错误的扣0.5分;3、明码标价率达不到95%的扣10分;4、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扣10分。 | | | |
二、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 3、有熟悉本职业的专职或兼职物价员。 | 10 | 没有专(兼)职物价员的扣5分,业务不熟悉的扣5分。 | | |
4、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10 | 有违反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扣 10分。 | | | |
三、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 5、建立便民投诉措施,设有服务台、意见簿、监督电话等,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 15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洞头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dongtouqu/20210529/10210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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