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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旅委党委工作,推进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区旅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风景与旅游发展委员会党委工作规则》。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风景与旅游发展委委员会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风景与旅游发展委员会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旅委党委工作,推进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区旅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委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委履行职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调政协内部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引导和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五)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七)讨论和决定需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调整,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基层党组织和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委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要确保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在全区旅游系统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条 党委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八条 建立党委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委每年至少向区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以及上级单位党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九条 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委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