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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财政局 文件
洞头县地方税务局
洞人劳社〔2007〕174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 知
县社保中心、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洞头县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洞头县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洞政发〔2007〕6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保险费征缴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下列用人单位,均属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
(一)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电力、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等行业单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按规定须参加工伤保险而无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自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三、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当年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凡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三个类别,缴费比例按照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洞人劳社〔2007〕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当年新办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中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次年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的费率执行。
(三)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