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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 头 县 财 政 局 洞头县地方税务局 | 文件 |
洞人劳社〔2011〕181号
关于做好2011年洞头县困难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临时性减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扶困难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在确保企业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且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困难中小企业实施临时性减征社会保险费。现就我县2011年临时性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2011年临时性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为洞头县行政区域内的困难中小企业。列入“困难中小企业”的对象为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金融(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力生产和供应,煤炭、石油的采掘和销售,邮电、电信、烟草,炼钢炼铁、汽车整车制造和大型船舶制造,铁路、航空运输,房地产等单位和行业以外的企业单位。
二、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