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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人劳社〔2009〕 128号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洞头县《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促进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洞政发〔2009〕63号)精神,加强规范《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申领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正在享受农村户籍低保待遇家庭(含低保边缘户),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就业特困人员。
二、申领发放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申领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洞头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2、退役军人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张;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需村居(社区)、乡镇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公示审核。乡镇劳动保障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洞头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后,必须对申请人所填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组织村、居(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由村、居(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所在申请表内签具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核准发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送交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申办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核准符合条件的,免费核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援助证》,然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就业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三、《就业援助证》使用和管理
(一)证件使用
《就业援助证》采用实名制,仅作为享受就业服务及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没收其《就业援助证》,并取消其今后申领资格。
(二)证件管理
1.持证者未就业前,《就业援助证》由本人保管。
2.持证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就业援助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3.持证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由本人直接向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就业援助证》由本人保管。
4.持证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及时将《就业援助证》交还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
5.持证者无正当理由累计二次拒不接受推荐就业岗位的,由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回其《就业援助证》,三年内不再作为《就业援助证》核发对象。
6. 持证者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报失,经核实,免费补办证件。
(三)证件编号
《就业援助证》实行计算机管理,编号统一设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
(二)严格审核发放。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乡镇、村(居)、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发放《就业援助证》。
(三)做好政策宣传。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县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宣传政策、讲解政策,对不符合申领《就业援助证》条件的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附件:《洞头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证申请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援助证△ 管理 通知
洞头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证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文化程度 |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 婚姻状况 | | 救助证编号 | | ||||||||||||||||||||||
身份证号 | | | |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洞头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dongtouqu/20210529/10178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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