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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洞人劳社〔2008〕100号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洞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现将《洞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洞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的行为,加强异地医疗费用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洞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人员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管理
(一)转诊条件
本统筹地区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或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
(二)转诊手续办理
由主治医师出具异地转诊治疗证明,单位参保人员需再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往异地诊治。
因急、危重病需转往外地急诊住院者,患者本人或委托其所在单位以电话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并在住院后5天内凭急诊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
(三)转外就医原则上只限转温州、杭州、上海的三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转外就医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最长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需由接收诊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说明,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延期手续。
二、常驻外地的在职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