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 头 县 监 察 局 文 件
洞 头 县 卫 生 局
洞人劳社〔2007〕8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院:
我县自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制度运行中也时有发现参保人员给亲属冒名就诊购药、超常规就诊、超剂量开药等违规现象,导致医疗保险费流失,严重影响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共同利益。为防范违规现象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保险就医管理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挂号时,必须先出示医疗保险证,挂号处医务人员凭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在医疗机构计算机系统中注明身份(大门医院须提供社保专用处方)。
二、医师接诊参保人员时,应认真查验“人、证”是否相符,并填写《门诊工作日志》,记录诊疗的相关信息。凡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不符的,应拒绝检查、治疗和开药,并做好登记。
三、从2007年6月1日起,参保人员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有社保标识的专用发票(大门定点医疗机构为专用处方)。参保人员在报销时如不能提供上述专用发票或处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故未带医疗保险证,不能提供社保专用发票或处方的,参保人员应在事后凭医疗保险证和医疗费用单据,经接诊医师签字确认,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方可报销。
五、参保人员因病情原因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有困难的,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委托他人代为购药。
六、劳动保障、纪检监察和卫生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就医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明查暗访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