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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文件
洞消保委〔2017〕1号
关于命名表彰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届
“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决定
各消保委分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洞头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温州市洞头区消保委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争创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活动。经广泛宣传发动、企业自愿申报、书面审查、实地审核考评、向消保委有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经联审评定,决定命名温州交运集团洞头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为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受表彰的企业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强化诚信意识,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