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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文件
洞财农〔2017〕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洞头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反映。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洞头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增强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和省厅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及本级财政用于支持农业、渔业、土地、林业、水利、扶贫、畜牧、农办和气象等方面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立项、分配、拨付、使用、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农业财政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申报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项目验收和其他要求以项目申报通知或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按有关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按照部门自行组织评审、部门联合评审、专家组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主管部门按上述评审制度,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操作细则的规定,对符合审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提出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