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政办发〔2016〕5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领和推动洞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含省科技型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和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含区域、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列入国家、省级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大众创业创新
4.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经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良好的区级以上众创空间每家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此外,给予众创空间一次性5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5.对入驻各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前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5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年补助最高额不超过5万元,众创空间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用部分面积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6.对众创空间及对入驻的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每年按照实际支付的网络宽带使用费的80%给予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7.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创业孵化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优惠政策。
8.鼓励创办科技创业孵化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创办的科技创业孵化园予以政策扶持,具体政策按《关于印发洞头县加快科技创业孵化园建设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洞政发〔2012〕27号)规定执行,对科技创业孵化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用部分面积参照入驻单位给予补助。
三、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创新科技经费投入
9.推进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试点科技经费对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事后补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具体政策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洞政发〔2013〕122号)规定执行。对科技贷款资金的贴息比例为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科技贷款项目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含)至300万元(含)。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万元。
10.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的,其专利权评估费按40%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