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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危房改建
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的审批和管理,切实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现就农村村民危房改建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洞头县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以及城市拓展区、重点产业布局区、重点工程建设控制区的实施要求,我县农村村民危房改建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按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三种区域分类办理(详见附件)。
二、农村村民危房改建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三、农村村民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按如下规定审批和管理。
(一)位于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一律原拆原建。已纳入旧村改造年度计划范围的,由旧村改造业主单位组织拆迁安置。
(二)位于二级控制区范围内的,以原拆原建为主。危房户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拆扩建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住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5层。
(三)位于三级控制区范围内的,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拆扩建至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公内,非公寓式住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5层。
(四)报批程序。
1、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危房拆建的,由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联合审核后,凭土地产权证书按上述规定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村镇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房屋竣工验收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产权证书,县房管部门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2、因规划需要进行合理调整房屋建设用地的,调整后的房屋占地面积未超出原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先由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调整审批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由县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对位于二、三级控制区范围内,确实住房特别困难需要适当增加房屋占地面积的,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由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审批手续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4、凡危房拆扩建的,农村村民家庭住房和家庭农业人口情况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县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时须附有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审批。危房施工现场须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产权证书),接受群众监督。
四、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必须坚持长远考虑、统筹安排、逐步解决的原则,按如下规定审批和管理。
(一)农村常住户口,没有买卖房屋或宅基地的,申请住房困难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达到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
2、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3、经县公安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达到分户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住房困难户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或年龄60周岁以上的农户单独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4、2004年1月1日以后户口回迁的,经审查,在回迁地居住和从业未达到2年的。
(三)住房困难户申请分户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两个以上儿子未分户的农户,如果其中一个已满法定婚龄的,允许其与父母合户或作为独户审批宅基地;
2、有两个以上儿子未分户的农户,其儿子都已结婚,允许其儿子单独分户后审批宅基地,但父母需与其中的一个儿子合为一户;
3、入赘女婿(以户口迁入为准,并有原所在村出具的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参照本村村民标准对待。
4、农户持有独生子女证,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分户人口。
凡符合分户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户,以户籍人口数为标准进行分户,3人以下为小户、4-5人为中户、6人以上为大户。
(四)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用地解决途径。
1、位于一、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以乡镇为单位,结合海岛新渔村建设、建造安置用房和农村解困房逐步解决。建设用地按以下三种方式予以解决:
(1)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实行就地改扩建。
(2)所在村有空闲地和村级留用地的,在空闲地和村级留用地上进行安排和落实,以农民自建的多联体、多层式或公寓式住宅为主。
(3)确实无法在所在村空闲地和村级留用地上安排的,所在村有围垦地的安排围垦地上,没有围垦地的安排在其他国有土地上。
凡利用围垦地或除村级留用地以外的其他国有土地建造农村解困房的,必须建造公寓式住宅,供地采用划拔形式。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指标由县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乡镇,由乡镇分配到村。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材,农民集资联建公寓式住宅”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