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土资〔2007〕145号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局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县法制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组织对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根据县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对本局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县政府及所属部门、省以下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属本次清理的范围。
有关单位是指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文件包括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
(二)县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199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洞政发、通告、洞政办发等文件;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文件。
2、上述清理范围内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如内容属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实施部门应当在2007年11月底提请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上述清理范围之外个别确需继续执行的文件,实施部门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县清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县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199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洞政发、通告、洞政办发等文件;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文件。
2、上述清理范围内的会议纪要、抄告单、明传电报等,如内容属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实施部门应当在2007年11月底提请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上述清理范围之外个别确需继续执行的文件,实施部门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县清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清理主体自行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按照本通知的清理原则组织清理。
(四)党委和政府联合制定的有关文件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机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清理原则
在清理过程中,凡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覆盖的;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
3、主要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
5、其他依法应当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覆盖的;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
3、主要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
5、其他依法应当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三、主体和工作分工
(一)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局办公室负责清理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局清理工作机构统一安排,实施科室具体负责。
2、本局各有关科室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1、局办公室负责清理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局清理工作机构统一安排,实施科室具体负责。
2、本局各有关科室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二)本局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清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07年8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