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民〔2007〕44号 签发人:王荣平
洞头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我县自2006年1—6月开展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整顿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得到了不断。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及日常管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工作有关事项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按照申请人实际情况,分别提供残疾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最近日期的病历、家庭成员就学证明等。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暂缓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中,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必须提供人身伤害赔偿证明;赔偿无法执行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法执行证明。在人身伤害赔偿期间,不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确实家庭生活无着的,适用临时困难补助。
3、申请人有法定赡养人的,必须写明其法定赡养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家庭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4、各乡镇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回执同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未经公示上报公示回执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各乡镇、村居除《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规定外,不得代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如发现未经当事人同意,代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洞头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整工作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