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农林水〔2014〕87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相关单位:
根据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要求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第34号要求,我局编制完成《洞头县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
2014年9月2日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印发
洞头县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女至55周岁,男至60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 县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林业、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四条 每年3月为我县义务植树活动月。
3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民义务植树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每年年底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考核。
第六条 城镇义务植树应当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机关庭院绿化、社区绿化等密切结合,逐步向近郊或者附近农村扩展。
农村义务植树应当与荒山荒地造林、交通干线绿化、河流两岸绿化及农村村庄四旁造林绿化等紧密结合。
第七条 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
公民也可采用完成相当于3个工作日的整地、育苗、管护或其它绿化任务的方式折抵植树任务。
第八条 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县中心城区内的省、市属驻洞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县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二)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聘用人员的义务植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四)城镇街道所属单位及无业居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