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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等要求,现就做好VOCs总量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VOCs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连续四年将雾霾治理列为十方面民生实事之一,有力保障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通过努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明显提高,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经受住了G20峰会和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的检验,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相比于细颗粒物(PM2.5)等大气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臭氧(O3)浓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夏秋季节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VOCs是形成O3和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是制约空气质量的关键因素。“十三五”期间,国家把我省等16个省份纳入了VOCs减排考核,各地要从完成国家约束性考核任务的政治高度、从顺应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期盼的大局,充分认识VOCs总量控制和深化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抓紧制定VOCs总量控制计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市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进VOCs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大力推进VOCs重点减排工程实施,到2020年,全省VOCs排放量在2015年139.2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0%,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25.5万吨。各地要制定VOCs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将VOCs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下一级政府、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VOCs治理和减排的工作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VOCs减排管理体系,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空气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对环境质量改善、VOCs总量减排目标未完成的地方,进行约谈并暂停新增排放VOCs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要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落实持证和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确保VOCs重点减排工程任务完成。
三、大力推进VOCs深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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