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民〔2009〕8号
关于2008年度兵役费统筹发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洞头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修订)》、《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办法》有关规定,按2007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城乡人口比例确定2008年度兵役费统筹标准及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标准及方式
㈠义务兵家庭103户,户年均优待金5700元,计需587100元。
㈡重点优抚对象29人,年人均优待金1200元,计需34800元。
以上两项合计621900元,由县、乡(镇)各分担50%,即:县负担310950元,乡(镇)负担310950元。
㈢女子民兵连85人,年人均优待金2850元,计需242250元。
㈣军功奖基金3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72250元,由县财政负担。
二、划拨办法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由县财政按照分摊金额划拨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尽快落实本乡镇分摊资金(无须再上交县财政),与县财政下拨资金配套发放。女子民兵连优待金和军功奖基金由县财政划拨到县民政部门发放。
三、享受标准与发放办法
㈠义务兵家庭户年均优待金5700元,由所在乡镇发放。
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年人均优待金1200元,由所在乡镇发放。
㈢女子民兵连女民兵年人均优待金2850元和军功奖基金,由县民政部门发放。
请各乡镇认真做好优待金发放工作,及时把优待金发放到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手中。
(联系人:朱俊帆,联系电话:63489349 13858829668)
附件:洞头县2008年度兵役费统筹发放分配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兵役△ 经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