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民优〔2009〕1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洞头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头县民政局 洞头县财政局
洞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洞头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温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抚恤优待对象:
(一)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 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确保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落实到位,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六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有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征缴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待遇,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补助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支付渠道:上述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其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已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企业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等有关人员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温政[2001]30号)规定执行的仍参照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本县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所在单位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为无力支付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八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由县财政解决。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按不低于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60%。
烈士遗属,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70%;病故军人遗属,60%。
解放战争复员军人,60%;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50%。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不低于5%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按每人每年抚恤补助标准的10%给予门诊医疗费补助,低于800元的按照800元计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低于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核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到卫生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洞头县优抚对象身份证明卡》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医疗优待:
(一) 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二) 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急诊挂号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三) 免收普通门诊、急诊留观和住院诊查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诊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