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头县交通局文件
洞交发〔2005〕43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
的通知
交通行业各单位:
根据温政办[2005]4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订《洞头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交通局、县府办、县安监局
洞头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预防为主,自我约束,有效监管”的长效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温政办[200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为督促交通行业有关企事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而向其所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交通行业企事业各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单位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