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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温州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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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自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既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公安派出所和相关基层单位的工作量,进一步推进了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工作。但在贯彻落实《意见》《通知》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便民原则。《意见》虽然主要是规范12个发文部门的行为,但其中确立的“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全社会通行的,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本着精简、便民的原则,对各类证明,能取消的一律取消,需要保留的进行严格规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群众负担,把优化服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证明的开具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类事项,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效证明的5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二是明确主管部门的核查责任。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证书缺失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或者由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三是明确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对现实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9类主要情形,严格按照《意见》的明确和规范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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