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民〔2009〕82号
关于解决支援宁夏建设返乡人员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2009]4号专题会议纪要有关规定,县政府同意对我县1959年、1960年期间支援宁夏建设返乡生活困难人员(以下简称支宁人员)实行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与范围
补助对象限于持有洞头县常住户籍户口的支宁人员本人(具体为
二、固定生活补助的标准与时间
对符合条件的支宁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固定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从
三、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批
(一)支宁人员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洞头县支宁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支宁人员生活补助申请书;
(2)支宁原始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3)户口本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支宁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上报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