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所、队,消委办、个民协办: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罚标准》和《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县局在对目前系统内查处量较大、发案频率较高的无照经营、商标侵权、商业贿赂、虚假广告、逾期年检、产品质量、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在进行细化、量化的基础上,制定了《洞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局及下属工商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标准。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县局将根据情势变迁的原则及时对需要细化量化的违法行为和执罚标准进行调整。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
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五、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