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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洞工商〔2009〕3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科、室、所、队,消委办、个民协办: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进我县服务行业加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1、放宽服务业准入门槛。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停止执行。
2、放宽服务业名称登记。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对服务行业企业申请冠取省名的,由原来的注册资本500万元放宽到300万元;放宽服务企业冠“温州”市名,由原来的注册资本100万元放宽到50万元。
3、放宽服务业注册资本。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对改制、重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权进行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对拥有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的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允许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5000万元;对文化、教育、旅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允许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
4、放宽服务业场所限制。对服务业企业的登记,涉及住所登记问题的,除产权明示外,严格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发〔2008〕45号《温州市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执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文件精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住所设在农村、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登记。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业发展积极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