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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十一五”期间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难、农业增效难、农民维权难等问题,把工作的重心放到增进农业效益、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上来,激发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省市工商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积极推进洞头农村经济发展、切实保护农民权益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主体活农”,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大力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积极鼓励、引导和催生一批涉农市场主体,激发农村群众的创业和其他主体的投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资入股,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涉农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规定变更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涉农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的投资人或合伙人要求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以按照“一开一注”的方式进行登记,允许保留原企业字号。支持建立以农产品开发、销售、加工为纽带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2、放宽涉农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允许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企业冠省名,允许注册资本 5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企业冠市名。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农技科教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鼓励涉农企业扩大投资领域,鼓励涉农企业进入竞争性领域经营;允许涉农企业直接投资或参与经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非竞争领域。
3、开辟涉农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全县登记注册窗口要开辟涉农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切实做到登记一窗口、咨询一口清、办事一站式,对农民申办各类市场主体实行“一条龙”优质高效服务。简化农村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天予以登记,并推行“预约登记服务制”,提高涉农项目快速准入注册。
4、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积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村各种所有制的龙头企业开展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等扩大再生产。引导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企业集团,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充分发挥联结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进行优化组合,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
5、积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发展特色企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支持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超市化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发展连锁经营,活跃农村市场,方便农业生产和生活。同时,大力引导支持农民利用当地优势自主创业。鼓励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种植和畜、禽、鱼类养殖;支持农民利用自然、人文资源,开发具有乡村特色、庭院特色的旅游、餐饮等休闲服务业和观光农业;支持广大群众围绕优势农副产品购销、加工、储运等兴办服务“三农”企业。
6、大力培育各类农业经纪人。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领域、明确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外,农业经纪人都可平等进入。要根据当地农业经济特点,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切实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良服务。重点培育: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广辟销售渠道的农产品经纪人;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业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牵线搭桥,促进订单农业生产,不断改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农产品贮藏加工经纪人;结合科教兴农,推广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的农业科技经纪人;依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农民群众提供运输、仓储和营销中介服务的农产品运输和营销经纪人;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对边远地区农村的农民要求从事经纪活动的,要上门服务,及时为他们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于申请设立公司制农村经纪企业的,参照服务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7、减免相关费用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实行备案管理。降低农村经纪人市场准入门槛,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并适当减免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失海农民从事农村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工商管理费。
二、坚持“品牌富农”,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8、大力开展农产品商标品牌的培育工作。加强同地方政府及农业、林业、水产、科技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的涉农商标“一对一”帮扶制度和跟踪服务制度,积极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服务和支持,为涉农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积极引导农企和农户进行商标注册和知名商号的培育工作,鼓励涉农企业走品牌发展之路。积极引导涉农企业争创 “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和“知名商标”,打响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要加强调研和指导,制定辖区内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培育工作计划,建设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培育梯队,竭力打造地方特色品牌。加强对涉农品牌的管理。指导涉农企业和农民规范使用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利用农产品商标加大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产业化、品牌化水平。大力保护涉农企业商号,保护涉农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老字号,要切实做好涉农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侵权涉农品牌行为的发生。
9、加强对涉农品牌的管理。要切实做好涉农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侵权涉农品牌行为的发生。
三、坚持“市场兴农”,改造提升发展涉农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商品流通
10、加强涉农市场的培育建设和改造提升。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将其作为支持三农的重要措施来抓。鼓励引导市场举办者和社会各界投资农产品市场。加大对现有涉农市场改造提升的力度,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认真开展“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推荐认定活动,提高市场经营档次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态,增强市场交易服务功能。引导农村各类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超市化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各类专营机构在农村开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活跃农村市场,方便农民生产和生活。
11、积极支持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态。引导农村各类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超市化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各类专营机构在农村开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活跃农村市场,方便农民生产和生活。
12、强化农村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市场和农村流动食品商贩的重点监管,强化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抓好食品安全保障监控网络有关制度的落实。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村食品的监测力度,积极开展农副产品快速检测。抓好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消费比较集中的食品经营场所的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防止劣质食品的侵入。
四、坚持“订单扶农”,积极支持发展效益农业,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