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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洞食安委办〔2015〕34号
温州市洞头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要求报送食品安全协管员2015年度
考核结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食安办:
请各街道(乡镇)食安办根据《洞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县村居(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洞食安委办〔2015〕24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年度考核。各街道(乡镇)食安办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各村居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检查、考核,确定相应分值,评定为优秀的总分原则不低于95分;良好的不低于80分;合格不低于60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并按20%、60%、20%的比例分别推荐优秀、良好、合格的协管员报区食安办审定。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盖章后于1月10日前报区食安办。
联系人:陈凤燕;报送邮箱:77576137@qq.com;传真:63489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