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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7〕150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材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办事申请材料,解决群众和企业提供材料繁多的问题,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各类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规范群众和企业办事要素材料,精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群众、企业提供的各类证明、佐证材料,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群众和企业办事申请材料,更好地推动 “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清理范围
区政府各涉批部门及各街道(乡镇)在行使职权中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各类证明材料。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摸底。各单位要根据省级指导目录库,全面自查、逐项梳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坚决取消;能够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获取,或能够自行查证、查询、征询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应当取消,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上一审批环节已经收取的证明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证件可以证实的证明应当取消;凡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审批单位能通过事后核查监管的,应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清理规范。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切实遵循“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照要求提出各类证明相应保留或取消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填报温州市洞头区证明材料清理表(见附件2)。
(三)审核公布。区审管办联合区编委办、区法制办对各单位上报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拟保留意见报区政府审议。对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未列入保留目录清单内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今后需对证明事项作调整的,须经区法制办备案后方可进行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各类证明材料对落实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意义,要将本单位各类证明材料清理规范工作纳入近期工作重点,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对故意隐瞒不报,事后又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问责。
(二)请各单位将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于11月29日前通过OA报至区审管办,证明材料清理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12月6日前以纸质形式报至区审管办,不涉及证明材料的单位请填报“无”。(联系人:苏丽芳,联系电话:614219)
附件:1.报送单位名单
2.温州市洞头区证明材料清理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报送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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