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洞科〔2017〕1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洞头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温州市洞头区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17年7月 6 日
温州市洞头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区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区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区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区科技局审批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第七条 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是由省级创新载体及经区科技局认定的区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为我区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以及发明专利申请、转让和维护)、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区级以上(包括区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jsti.gov.cn),建立创新券运行系统。我区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创新券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每年全区的创新券年发放计划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向社会公布。全区实际创新券使用额超过年度创新券发放计划,将停止当年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