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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验收补助评定办法(试行)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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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供销合作总社

文件

洞 头 县 财 政   局

 

洞供合200710


 

 

 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验收补助评定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洞委20075号)文件,鼓励我县各类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特制定有关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办验收补助、社员规模奖励、专项扶持申请和择优评先办法:

一、开办费补助

(一)补助对象:经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我县各类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验收条件

1、有固定办公场所;

2、财务制度及帐册健全;

3、社员(会员)应有实际出资(缴纳会费);

4、章程规范,活动正常;

5、有开展经营、服务工作。

(三)补助金额

1、经验收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分别给予最高限8000元、5000元的开办费补助。

二、社员规模奖励

(一)奖励对象:各类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入社社员分别达到50人、100人规模的。

(二)验收条件

1、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的社员数或查核相应帐册、凭证实际的社员数;

2、社员(会员)应有实际的出资(缴纳会费);

3、开展经营,服务等活动正常;

4、有实行分配或二次返利制度。

(三)奖励金额

1、经确认实际达到50人、100人以上社员规模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和2万元。

三、专项扶持项目

(一)申请对象:经注册登记的我县各类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且开办和规范运作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包括一年)。 

(二)专项扶持内容

1、开展质量认证、品牌建设工作;

2、开展社员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工作;

3、开展标准化生产、经营、服务工作。

(三)扶持标准

1、根据需要,合作经济组织要进行项目申报,预先向县供销总社提交申请,每年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扶持项目。

2、经批准和验收合格后,以批准项目及额度内的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四、择优评先要求

1、已通过验收合格,运作正常,有明显的作用和带动渔农民增产增收的业绩;

2、优先考虑有规模、上档次、有创新,影响力逐步增强的合作经济组织;

3、综合择优评选渔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合作)社各12家,给予每家奖励2万元。

五、验收、评选步骤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申请开办补助、社员规模奖励、专项扶持为在我县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加评先对象原则上要求开办和规范运作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包括一年)。

2、开办补助,社员规模奖励、专项扶持均由各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表),再组织验收评定。择优评先工作由各类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荐,由乡镇或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分别分类参加评选。

3、开办验收补助、查核社员规模奖励、专项扶持和综合择优评先工作由县财政局、供销合作总社负责验收和筛选,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县渔农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批准。

六、本办法试行一年,自200711日至20071231日止。

 

附件:1、洞头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办费补助申请表

     2、洞头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规模奖励申请表

3、洞头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项目申请表

4、洞头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评先推荐表

     5、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兑现审批表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人:黄宝先,电话:0577-6338721013858832172

 

 

 

主题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验收补助  评定办法
    抄送: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县渔农业政策兑现领
               导小组,县渔农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董庆华副书记、林琼副县长。 
    洞头县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印发

 

 

 

 

 

 

 

附件1

洞头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办费补助

   

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办公地址

 

社员人数

 

帐务建立

 

运作情况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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