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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供销合作总社
文件
洞 头 县 财 政 局
洞供合﹝2007﹞10号
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验收补助评定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洞委﹝2007﹞5号)文件,鼓励我县各类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特制定有关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办验收补助、社员规模奖励、专项扶持申请和择优评先办法:
一、开办费补助
(一)补助对象:经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我县各类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验收条件
1、有固定办公场所;
2、财务制度及帐册健全;
3、社员(会员)应有实际出资(缴纳会费);
4、章程规范,活动正常;
5、有开展经营、服务工作。
(三)补助金额
1、经验收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分别给予最高限8000元、5000元的开办费补助。
二、社员规模奖励
(一)奖励对象:各类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入社社员分别达到50人、100人规模的。
(二)验收条件
1、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的社员数或查核相应帐册、凭证实际的社员数;
2、社员(会员)应有实际的出资(缴纳会费);
3、开展经营,服务等活动正常;
4、有实行分配或二次返利制度。
(三)奖励金额
1、经确认实际达到50人、100人以上社员规模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和2万元。
三、专项扶持项目
(一)申请对象:经注册登记的我县各类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且开办和规范运作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包括一年)。
(二)专项扶持内容
1、开展质量认证、品牌建设工作;
2、开展社员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工作;
3、开展标准化生产、经营、服务工作。
(三)扶持标准
1、根据需要,合作经济组织要进行项目申报,预先向县供销总社提交申请,每年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扶持项目。
2、经批准和验收合格后,以批准项目及额度内的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四、择优评先要求
1、已通过验收合格,运作正常,有明显的作用和带动渔农民增产增收的业绩;
2、优先考虑有规模、上档次、有创新,影响力逐步增强的合作经济组织;
3、综合择优评选渔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合作)社各1—2家,给予每家奖励2万元。
五、验收、评选步骤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申请开办补助、社员规模奖励、专项扶持为在我县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加评先对象原则上要求开办和规范运作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包括一年)。
2、开办补助,社员规模奖励、专项扶持均由各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表),再组织验收评定。择优评先工作由各类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荐,由乡镇或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分别分类参加评选。
3、开办验收补助、查核社员规模奖励、专项扶持和综合择优评先工作由县财政局、供销合作总社负责验收和筛选,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县渔农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批准。
六、本办法试行一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洞头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办费补助申请表
2、洞头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规模奖励申请表
3、洞头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项目申请表
4、洞头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评先推荐表
5、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兑现审批表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人:黄宝先,电话:0577-63387210,13858832172)
主题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验收补助 评定办法 |
抄送: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县渔农业政策兑现领 导小组,县渔农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董庆华副书记、林琼副县长。 |
洞头县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印发 |
附件1:
洞头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办费补助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时间 | | 注册资本 | |
办公地址 | | 社员人数 | |
帐务建立 | | 运作情况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开展经营 服务情况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洞头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dongtouqu/20210529/10105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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