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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财绩效〔2018〕109号
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洞政发〔2013〕40号、洞财绩效〔2013〕27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区级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以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了解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有效,检验资金支出效率和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评价原则
(一)履行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是本部门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应对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全覆盖。各部门应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组织对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的所有项目支出开展绩效管理,确保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全覆盖。
(三)确保评价真实客观。绩效评价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结果客观,严禁刻意提高评价结果、弄虚作假。
三、评价内容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各部门应对2017年度达到管理要求的各类项目支出(包括年中追加项目)开展绩效自评。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各部门应对2018年度预算下达的所有项目支出申报绩效目标,同时将试点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三)项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各部门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对2018年度所有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四)重点绩效评价。今年将在2015-2017年各部门预算项目中选取具有较强代表性和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项目实施重点评价。同时继续推进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四、评价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各部门要根据项目自评的有关工作要求,客观真实地填报2017年度《洞头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做好项目绩效分析,撰写报告综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评价工作进行审核汇总,针对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以上自评工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数据资料报送区财政局绩效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