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洞财行〔2018〕106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和《温州市市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等精神,我局制定了《洞头区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区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洞头区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和《温州市市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洞头区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第五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按干部教育培训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批准后施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任务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教育培训项目的,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对确需参加的,由个人申报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列支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或参加以下教育培训活动: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履职必需的岗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