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国发〔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照分离”改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以来,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
——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
(三)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重点内容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各地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和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国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要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宣传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国务院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共10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 |||
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 |||
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5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8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
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10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1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4 | 拍卖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2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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