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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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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19〕3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    

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ZJCC00 2018 0009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8〕2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大学生来温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照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分别给予个人每月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或农业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每月300元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提供租房补贴支持。对新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在市区无住房,且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专科高校毕业生给予每月3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的租房补贴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28号)执行。    

(三)给予求职路费补贴支持。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的,按照出发地(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为浙江省、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华东地区以外分别给予个人300元、500元、800元的求职路费补贴。    

(四)提供短期住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建大学生驿站,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提供最长10天的免费短期住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社会机构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来温求职提供短期住宿服务。    

二、推动企业吸纳就业    

(五)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六)给予企业稳岗补贴支持。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率低于温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上年度裁员率低于3%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电力、通信、房地产、烟草、金融和保险、石油石化、燃气、供水等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的30%。企业同时符合稳岗补贴和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条件,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七)扶持发展养老家政服务业。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毕业生,按照本科以上、专科、中职毕业生(专业属老年服务与管理)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给予。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实际聘用的员工制家政人员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创业创新    

(八)给予创业补贴支持。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1万元的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或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九)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制度。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贷款重点人群”)可以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招用“贷款重点人群”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贷款利率由银行与借款人自行商定。贷款还本付息后个人和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对于新创办类贷款,10万元以下的贷款和“贷款重点人群”的贷款按照实际发放利率给予贴息;其他借贷人按照实际发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对于吸纳就业类贷款,入驻市级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农业创业园等园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他企业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实际发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对于由担保机构免除担保费用的贷款或实际发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的贷款,给予金融机构年化回收本金1%的手续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其余事项按照《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温银发〔2017〕72号)执行。    

(十)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且其项目在温州市区落地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市级、省级、国家级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国家级一等奖的给予50万元补贴)。    

四、加强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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