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我区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温州市洞头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等预案,参考《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区内、面向全市”的原则,根据我区地域和突发事件等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区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区卫计局及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参与区级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队、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置队、紧急医学救援处置队、心理危机干预队。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区卫计局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 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保障人员构成。每队6-15人左右,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
第六条 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5岁,女性不超过50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队员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承建单位审定,报区卫计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区卫计局职责:
(一)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区级卫生应急队伍;
(二)指导、监督、检查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和授牌工作;
(四)组织指导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组织区级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六)指派、调集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应急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人员编组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四)制订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具体管理方案。
(五)快速响应,及时组织队伍参与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十条 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按照区卫计局的调遣,参加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
(二)向区卫计局和应急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承担区卫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三)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二条 队员承担的义务: